上海匹匹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B2B平台委托代理合同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代表签署订立:
公司名称(中文): 上海匹匹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388号民润大厦1号楼11楼
法定(授权)签署人: (先生/女士) (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名称(中文):
公司地址:
法定(授权)签署人: (先生/女士)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使用甲方旅游分销平台系统,双方合作开展旅游线路的销售及推广,本着合作双赢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将享受以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声明与承诺
1.乙方确认,在乙方注册成为匹匹扣系统用户之前,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乙方使用本系统,即表示乙方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2.乙方声明:在乙方同意接受本协议并注册成为匹匹扣系统用户时,乙方是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前述条件的,乙方应立即终止注册或停止使用本系统。
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定位为旅游行业B2B服务商,以“电子商务+联合采购” 的全新商业模式,为合作的旅游同业批发提供分销、结算、IT系统以及市场营销等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全力打造旅游行业B2B平台的旗舰品牌。
2.甲方在业务往来上坚持对批发商和分销商同等负责的态度,在所执行的业务上注重收支两条线的信誉担保,即不使提供旅游产品的批发商承受各分销商违约的损失,也确保各分销商在平台上的资源采购优势,所有违背上诉原则的事件发生,甲方具备与产生责任方终身中止合作的权利和义务。
3.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平台提供优势资源及一级代理政策,以确保平台联合采购的资源优势,为平台上的交易进行提供基础保障。
三、合同双方合作方式:
1. 产品发布
乙方需将旅游产品行程和标准预设在匹匹扣B2B分销系统内供分销商查询,通过匹匹扣B2B分销系
统将线路行程添加日期和价格后,成为完整产品发布给所有分销商。
乙方应及时更新旅游产品信息,因乙方更新信息不及时造成的各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发布的产品信息应具备足够资源优势及一级代理政策,甲方审核后发布上线。
2. 订单处理
乙方在收到订单后应及时操作并能够提供优质旅游产品 和保证服务质量。
乙方在接到订单后在约定时间内必须对订单做出处理。
四、违约责任
分销商提交的订单被确认后,乙方未能立即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相关乙方确认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上限不超过订单总额。
分销商未能及时支付团款造成的订单取消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因服务质量产生的纠纷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由旅游圈各方线下解决,旅游圈对于双方纠纷具备仲裁的权利及义务。
合同、发票及结算方式
发票
乙方在收到甲方分销客户的开票申请后,须向甲方分销客户开具与支付金额一致的旅游发票
乙方应全额提供正规有效的旅游发票,不得用电子机票冲账,严格实行发票到才能汇款制度。
乙方提供资质,付款,账号、发票全部一致,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改原签署公司,除非原公司注销
结算方式
按每笔订单实际产生的金额结算。以平台内交易订单的回团日期为起始日计算7个工作日内,经甲方分销客户确认后,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佣金后对平台内乙方账户进行充值,并由乙方提现(如甲方分销客户在回团7个工作日内未做确认,则默认无异议,可由乙方提现)。
其他
如甲方客户需借用旅游合同,乙方有义务提供正规旅游合同及相应金额旅游发票
六、不可抗力
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乙方无法使用各项系统时,甲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在匹匹扣系统上公告之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甲方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系统中断或者延迟
七、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甲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3.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拥有对本协议系统条款的解释权。
乙方对系统之任何部分或本系统条款的任何部分之意见及建议可通过招商部门与甲方联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账户名:上海匹匹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账户名:
开户行:招商银行长乐支行 开户行:
账号:121912093310801 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匹匹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
分销商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代表于上海市闸北区签署订立:
甲方旅行社名称:北京匹匹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110302002858841
旅行社经营许可号码:L-BJ-CJ00450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C座1009-A号
电话:400-100-3258
乙方旅行社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旅行社经营许可号码:
注册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为了共同发展出国出境和境内旅游事业,进一步加强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及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双方就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及具体操作规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及定义
1.本合同旨在约定甲乙双方关于游客招徕和落实接待计划等事项,规范双方的操作规程,避免出现差错,分清责任,在产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2.甲、乙双方应各自提交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附件。
3.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在其营业范围内的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组织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
4.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经营范围和获得的许可资格内,为其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前述旅游业务需经旅游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在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委托乙方开展招徕业务。
5.乙方接受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其经营范围内的委托。
第二条合作内容
1.在甲、乙双方的合作过程中,由乙方根据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旅游产品的线路计划及活动内容免费宣传前述旅游产品,为相关产品招徕、组织游客(包含散客或团队)参加【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境外旅游】,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旅游的组织均应取得有权监管部门的资质许可,乙方保证有宣传、招揽和组织前述旅游产品的资格。
2.在参加旅游团的游客有意参加旅游产品时,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根据旅游产品的性质,决定由甲方、乙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与旅游产品的服务对象(指参加旅游团的游客)签订经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的旅游合同,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届时的决定并无条件予以配合。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游客有知情权,旅游合同中应明确提供旅游产品服务的旅行社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内容。
3.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组织或个人。
4.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为其所有自营或非自营旅游产品(以下简称“旅游产品”)制定并安排合理的线路内容,提供与旅游行程相关的全方位接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交签证、订购机票、安排落实行程内活动项目等一切事宜。
第三条共同保证
1.甲、乙双方保证遵守《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旅游团队。乙方招收的游客为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有资格参加本协议项下自营旅游产品的【中国籍公民和/或外国籍公民】。甲、乙双方保证无论在任何渠道发布旅游产品的广告或进行宣传,其内容均应属实。甲方应在其营业范围和能力范围内提供优质的自营旅游产品。
2.如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认定乙方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或其他义务,导致甲方受到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处以罚款等)或被本合同外的任何第三方追究责任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当协调与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和本合同外第三方处理相关事宜,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在本款前述情形下,若甲方先行承担行政执法机构处罚或向本合同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在承担处罚和/或向本合同外第三方承担责任后全额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10日内,向甲方赔偿甲方被没收的费用、罚款、向其他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因处理争议所产生的律师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和损失。
3.甲、乙双方保证互相配合,本着严谨、周到的原则,按照双方确认的行程标准为提供旅游服务,履行旅游合同中的应尽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根据各旅游产品的性质、行程内容等,妥善安排各项服务的承接组织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旅游产品为出境游、由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接待旅游者的,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与该目的地经中国国家旅游局指定/认证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地接社”)签订书面协议,委托其进行接待服务。
2.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向乙方提供旅游产品的培训服务,使乙方对甲方的自营旅游产品有清晰、准确的了解。
3.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安排的旅游产品中不得含有:
1)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3)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4.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根据约定向乙方书面提交本协议项下旅游产品及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产品的线路、所含活动项目、服务标准、报价、出团计划书、注意事项等内容。
5.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的旅游产品信息,乙方应如实宣传和/或告知游客并向甲方反馈其与游客的所有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产品内容、接待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因乙方未如实陈述导致游客投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原因导致旅游团行程延误、更改、取消以及接待标准下降并造成游客投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游客提供的服务及各项接待标准必须与乙方事先的约定相符。基于行业特殊性的要求,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酒店:须提供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
2)车况;
3)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4)景点;
因服务未达到约定的标准而导致游客或任何第三方投诉和/或索赔的,责任方按旅游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付;旅游合同未作约定的,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相应条款计算赔偿金额。
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旅游目的地的签证/签注申请要求,乙方应根据要求及时为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游客收集前述资料并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根据申请要求需补充材料的,乙方应及时补齐。因乙方原因导致签证/签注申请失败产生的投诉和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及原件,在游客销签时负责将上述资料退回至游客。
8.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告知乙方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民风民俗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乙方应将前述事宜告知旅游产品的服务对象(指参加旅游团的游客)。
9.甲乙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作,任何一方保证不向另一方或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或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在账外暗中支付任何回扣、报酬或者礼品,亦不向另一方或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或工作人员就上述事项达成任何安排。如任何一方违反了本条约定,则视为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终止本合同及双方的合作,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旅游产品、招徕及组织出境旅游的客源,因宣传旅游产品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甲方的旅游产品和业务操作程序,向游客提供真实的旅游产品资料并为游客提供旅游产品的咨询服务。
2.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的标准和范围宣传旅游产品的价格。
3.乙方应如实并谨慎地记录游客的个人信息及参团要求,对游客参加旅游产品的状态进行评估。因乙方原因(如虚假陈述、放宽参团标准等)导致包括但不限于游客的任何第三方投诉和/或索赔的一些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先行向其他第三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甲方有权就全部补偿和/或赔偿向乙方进行追偿。
4.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旅游产品时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采用旅游管理部门统一订制的格式文本,并提供与前述合同内容一致的发票。旅游合同中应明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为组团社、乙方为代理社、说明旅游团的拼团性质,并提示应购买旅游者人身意外险等事宜。
5.乙方应向游客提示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及与旅游有关的注意事项等。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1.因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旅游产品的团队延误、更改、取消的,由此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同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协助解决,使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因乙方原因造成团队延误、更改、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刻寻求替代方案以确保尽可能减小对团队旅游行程所造成的影响,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或额外支出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变更旅游行程或提高交通、食宿标准的,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协助解决,使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旅游行程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旅游内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4.游客因自身原因受损害或违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游客自行承担。
5.游客在行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导致人身意外伤害或财损害的,应经有权部门确认责任归属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甲、乙双方对于游客的投诉,应相互配合核实,如投诉属实,根据投诉内容明确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相关约定赔偿损失。
7.除本协议另有或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以外,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甲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甲方先行向其他第三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甲方有权就全部赔偿和/或补偿向乙方进行追偿。
8.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所产生的对甲方或对本协议外第三方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应当向乙方支付或退回的款项中抵扣。
第七条责任免除
1.因不可抗力因素(指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团队应提供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未成行团队应及时通知对方。
2.如甲乙双方已就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约定处理方案的,应按约定处理并可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责任方对旅游行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任何纠纷,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并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可酌情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投诉处理
1.对于游客在外出旅游期间产生的投诉,甲乙双方应高度重视,应尽全力在团队返回旅游返回地前作出有效处理,并让游客签署意见书妥善处理。如发生意外事件或者领队、导游无法、无力处理事件,相关方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处理。
2.甲乙双方应特别注意《旅行社条例》中以下3类违规行为,并保证各方工作人员合法合规地提供服务:
1)甩团,即旅行社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带团义务;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安排的行程;
3)欺骗、胁迫游客购物(包括在未征得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等)、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九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1.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合作费用及结算,乙方应在甲方平台订单生成之后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予以确认,并将相应的团款或代订费用在甲方所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汇入甲方账户。甲方在收到全额团款或代订费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等额发票。
2.甲乙双方应互相理解并尊重对方的财务制度,应尽量配合另一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第十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承诺并保证不向第三方透露与双方合作业务的一切保密信息,该保密信息指由一方向对方透露的,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不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名单、技术数据、产品构思、开发计划、职员名单、操作手册、加工工艺、技术理论、发明创造、财务情况和其他递交时约定为保密信息的资料(以下通称“保密信息”)。
2.对于本协议中描述的保密信息,双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应当(1)以不低于保护自己保密信息的程度(至少以合理程度)予以保密;(2)要求获知保密信息的人员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3)在必要情况下,根据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3.对于以下信息,双方均免除保密责任:由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获知的信息;从第三方获知的,并未违反任何保密责任的信息;为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根据法令所要求透露的信息,或者根据法律程序而要求透露的信息。
4.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协议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关于旅游产品代理事宜的框架性约定,具体旅游团队的代理服务遵循单团单议的准则,双方授权工作人员关于团队代理事宜的往来确认传真和结算传真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2.本协议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与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5.对本协议部分条款的争议,不影响双方继续旅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6.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在协议有效期内已经确认的旅游产品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电话:400-100-3258
传真:021-6117 2420
办公地址:上海市天目西路111号2号楼
邮编:200233
电子邮箱:support@pipikou.com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办公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